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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吉安县人民腰突病藥貼,法院审结了一块儿贩卖有毒、有害食物的犯法案件,依法裁决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,缓刑一年,并惩罚金2000元。
案情回首
2021年10月,被告人梁某從藥材市場采購了20盒“金玛咖”、10盒“金枪不倒”、5盒“伟哥”,放在其谋劃的藥店贩卖。至2022年5月,被告人梁某已售出11盒“金玛咖”、2盒“金枪不倒”、4盒“伟哥”,赢利135元。經檢测,被告人梁某贩卖的“金玛咖”、“金枪不倒”含西地那非成份,為有毒、有害食物。
法院审理
“西地那非瘦身食品,”是一種血管扩大剂,過多服用對人體康健有害。2012年3月16日國度食物藥品监视辦理局《關于公布保健食物中可能不法添加的物資名单(第一批)》(食藥监辦保化[2012]33号)中明令将“西地那非”列為制止添加品。被告人梁某贩卖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,其举動已组成贩卖有毒、有害食物罪。案發後,被告人梁某自動到公安構造投案并照實供述犯法究竟,属自首,且當庭認罪認罚,依法可從輕從宽惩罚。据此,按照相干法令劃定,作出如上裁决。
民以食為天,食以安為先。為保护人民大眾“舌尖上的平安”,食物藥品采纳最严酷的法律尺度。出產者、贩卖者在平常的谋劃中需固守法令律瘦身產品推薦,例底線,苦守社會责任,配合守护大眾的食物平安黃連抑菌液, 。作為消费者,也要擦亮雙眼,切勿采辦不正規的食物藥品。
法条链接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【第一百四十四条】在出產、贩卖的食物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,或贩卖明知掺有有毒、有害的非食物原料的食物的,處五年如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;
對人體康健造成紧张風险或有其他紧张情节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,并惩罚金;
致人灭亡或有其他出格紧张情节的,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劃定惩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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